導讀: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將定期發布投資者教育專刊,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期貨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為投資者開戶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W企業計劃開展期貨場外衍生品業務。在辦理業務過程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明知W企業風險承受能力不滿足辦理衍生品業務條件,仍通過微信建議其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投資者遂將問卷中四道題目答案進行修改,投資主要目的由“閑置資金保值增值”修改為“獲取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由“大部分投資于低風險低收益產品”修改為“大部分投資于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產品”,承受損失范圍由“盡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修改為“承受較大的投資損失”,投資首要目標由“盡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較低”修改為“產生較多的收益,可以承擔較多的投資風險”。A期貨公司以修改答案后問卷為依據為W企業辦理了相關業務。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對A期貨公司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中期協字﹝2017﹞60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本案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通過微信建議W企業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嚴重誤導投資者,影響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評分結果,違反了上述規定。
三、案例點評
期貨和相關衍生品交易具有專業性強、參與門檻高、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征差異較大等特點,無論從期貨市場長期穩定發展還是從投資者保護角度看,都需要投資者專業化程度、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的產品相匹配,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是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的量化測試,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自己情況如實填寫。
期貨經營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要強化員工管理,持續開展員工教育,為員工樹立合規展業、誠信經營的理念,并通過不定期回訪等形式確認客戶風險等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同時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使投資者深入、全面了解金融產品相關知識,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案例來源:河南證監局)